11.归国华侨,国外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外籍华人在国内或内地的眷属在服务期问题上可否给予照顾?
以上六类人员在国内或内地的直系眷属(配偶及子女,孙子女和外孙子女均含配偶)可免除服务期;非直系眷属(亲兄弟姐妹及其子女,均含配偶)在偿还培养费后,可免除服务期.
12.入学前已有工龄的人员和在职研究生的服务期年限有何规定?
入学前工龄已满五年的本科毕业生(包括成人高校公费本科毕业生),获双学位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生,硕士和博士毕业生的服务年限为二年,工龄满二年不满五年的,服务期为三年;工龄不满二年的,服务期仍为五年.对确已承担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在职研究生,可将研究生学习阶段的年限折算成全时服务年限,与入学前的工龄合并计算.
对学制为三年的大专毕业生,入学前工龄满两年,服务期为两年,入学前工龄满五年的,服务期为一年;对于学制为两年的大专毕业生,入学前工龄满两年的,服务期为一年.
13.各类具有高等教育学历人员的培养费标准是什么?由谁收取培养费?
培养费标准由国家教委根据当年实际培养费的变化而定,全日制高等教育机构一九九O年的培养费标准为:专科生每学年1500元;本科生每学年2500元;研究生班生每学年3000元;硕士研究生每学年4000元;博士研究生每学年6000元.
偿还增减费的计算方法为:按全日制高等教育机构在读学生当年的培养费标准,计算出自费留学申请人实际学习年限中累计培养费金额的总和,除以应服务的年限,得出每年偿还培养费的平均金额.每服务一年,减免一年的培养费,服务满九个月按一年计算.
对于剩余服务期不足一年的自费留学申请人员,可按如下办法收取其培养费:即以每年应偿还的培养费的平均金额除以十二,然后再乘以未完成的服务期的月数,以得出应偿还的培养费.
在读学生偿还的培养费,由其就读学校收取.本专科毕业生交纳的培养费由其原就读学校收取;硕士和博士毕业研究生交纳的培养费由其最后毕业的学校收取;收取单位将其列入特种基金收入款项.并为交费人开具收费证明.
14.归国华侨
等六类人员的亲属申请自费出国留学是否需出具有关证明?
六类人员的亲属申请自费出国留学,须交六类人员在境内,外定居的有效证明的复印件等材料,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侨务部门或台办对其眷属身份进行核实.需审查的材料包括:
(一)申请人申报本人为眷属的证明材料及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证明材料;
(二)申请人在境内,外亲属定居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境内,外亲属直接负担申请人全额经济资助的证明(复印件);
(四)申请人所在单位对有关证明材料及对申请人自费出国留学的审核意见.